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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作选择时PICC在仲裁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李轶,杜焕芳.当事人未作选择时PICC在仲裁中的适用[J].仲裁与法律,2006(4):20-32.
作者姓名:李轶  杜焕芳
作者单位:[1]武汉市武昌区办事处干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关 键 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际商事仲裁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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