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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可仲性标准为视角
引用本文:于奇.论民商事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可仲性标准为视角[J].世纪桥,2014(12):35-36.
作者姓名:于奇
作者单位: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1
摘    要:我国《仲裁法》第2条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而国际公约、域外立法、国内仲裁实践均以认可并开展了民商事侵权纠纷的仲裁。笔者认为符合可仲性标准的民商事侵权纠纷应当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关 键 词:民商事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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