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过桥资金以新还旧的同一保证人对新贷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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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凯.借用过桥资金以新还旧的同一保证人对新贷担责[J].人民司法,2015(2):5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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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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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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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借款人借用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以新贷偿还旧贷",应从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合意等三个要件作实质性审查认定。口案号一审:(2012)东商初字第0617号二审:(2013)通中商终字第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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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桥资金 以贷还贷 饮泉 借款人 裁判要旨 贷款人 担保法 借贷双方 保证责任 过桥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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