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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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作斌.浅析《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J].律师世界,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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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作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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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宁德黎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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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这三种抗辩权,对于合法、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确认违约行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试图借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三种辩抗权作一探讨,并就教于同行和前辈c一、三种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c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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