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还企业贷款是否属于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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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军峰.挪用公款归还企业贷款是否属于营利活动[J].人民检察,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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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军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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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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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5月29日,个体服装厂厂长张某某向工商所所长何某借款,称厂子贷款超期,银行催得紧,请求帮助周转一下。何某即擅自将本所收上来的5万元工商管理费借与张某归还了银行贷款。同年8月28日,县工商局领导带人来所查账,发现了挪用问题,何遂于29日筹款退还工商所。查办该案的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认为何某之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大额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则认为被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是一般性的归个人使用,尽管数额较大,但挪用时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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