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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上的工资
引用本文:战东升.论劳动法上的工资[J].法学评论,2023(3):101-110.
作者姓名:战东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字经济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1SFB2023);;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2YJA8200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关 键 词:工资  认定标准  劳动对价性  经济给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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