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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支付工具论
引用本文:李建星.数字人民币支付工具论[J].探索与争鸣,2023(6):130-142+179-180.
作者姓名:李建星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
摘    要:根据修正的国家理论,数字人民币具有抽象的财产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于清偿金钱之债。在法偿性方面,在私人间的债务关系中,数字人民币可以不进入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反,数字人民币用于清偿公法之债时必须具有无限法偿性,排除行政机关的自主选择。数字人民币超越了既有的电子支付方式,并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结合自动划账、封金、信托等法律结构,发挥多样化的货币功能。数字人民币支付费用的承担,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另外,必须准用《电子商务法》第57条,在用户、加害人与商业银行等主体间分配数字人民币的非授权支付责任。

关 键 词:数字人民币  法偿性  智能合约  自动划账  非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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