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非例示类型作品与例示类型作品之间的司法适用关系
引用本文:刘铁光.非例示类型作品与例示类型作品之间的司法适用关系[J].法学评论,2023(4):77-88.
作者姓名:刘铁光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信息流动、传媒产业发展与版权制度变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4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将作品类型由封闭式列举调整为开放的例示模式,该调整使作品类型应否法定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歧不再有立法上的依据。司法实践必然面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与例示类型作品之间的司法适用关系。鉴于作品类型化对提高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识别效率与对权利内容配置所具有的意义,司法实践面对诉请保护之作品,应该优先将其归属特定的例示类型作品。但为避免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保护的国际不对等,不应扩大解释例示类型作品的概念将非例示类型作品纳入其中保护。在非例示类型作品符合“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以及“智力成果”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应该适用类比推理的裁判方法,选择适用最为类似的例示类型作品之独创性判断以及思想与表达之间划界的裁判方法,判断该种非例示类型作品是否符合该两个条件,并适用所选例示类型作品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内容。

关 键 词:非例示类型作品  例示类型作品  类比推理  类推适用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