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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研究——兼谈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预决原则的确立
引用本文:李忠诚.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研究——兼谈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预决原则的确立[J].人民检察,2012(11):24-28.
作者姓名:李忠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课题项目
摘    要: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呈现分布各个诉讼阶段、多元主体、情况复杂的局面。目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法院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逆推立案、侦查、起诉的指定管辖,这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进程与规律;前一诉讼阶段指定管辖对后续诉讼阶段没有直接的效力,案件不被受理或者退回的情况屡见不鲜;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公诉案件被同一级别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改变的问题;指定管辖次数没有限制。对此,应当将管辖问题设置在立案侦查阶段,不宜再以审判管辖逆推立案侦查和起诉的管辖;建议在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中确立侦查管辖预决原则。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指定管辖  侦查管辖预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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