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滞期费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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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MARINAVIVA COPANIA NAVIERA)。 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原告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滞期费纠纷一案,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留置被告在“凯法劳尼亚”轮(KEFALONIA HOPE)上的货物,作为已到期的滞期费(三十九万五千六百美元)和继续发生的滞期费的担保。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美国纽约雨果父子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HUCO NEW & SONS INTERNATIONAL SALS CORP.)(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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