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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
引用本文:肖晚祥,张果.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1):64-67.
作者姓名:肖晚祥  张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摘    要: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对虚假出资罪不应当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着眼进行实质的理解。虚假出资罪主要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危害性是现实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是侵害了未来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其危害性只是可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其他受损失的股东;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则必须存在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必须具备"欺骗其他出资人"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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