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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的困境及其法律对策——一个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
引用本文:李乐平,刘崇娜.我国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的困境及其法律对策——一个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J].湖北社会科学,2012(5):34-36.
作者姓名:李乐平  刘崇娜
作者单位:1. 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玉林537000;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杨浦区200439
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杨浦区,20043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保障农民权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8ASH009);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一般项目“广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17);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证分析——以湖南省平江县为例”(项目编号:CXJJ-2010-305)的研究成果
摘    要: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看,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增加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社会可接受性、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社会管理创新功能.我国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的困境主要有:社会组织作为参与主体存在合法性困境;政府信息不透明为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设置了障碍;程序法规的缺失致使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难以有序化.制定《社会组织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行政程序法》,创新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的主体法律资格、法律信息机制、法律程序机制,是破解其困境的法律对策.

关 键 词:社会组织  行政决策  困境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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