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探析 |
| |
引用本文: | 阎泽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1998(11). |
| |
作者姓名: | 阎泽平 |
| |
作者单位: | 河北省邢台佳信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法律规定,揭示了法人人格的概念,即法人人格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组织,也即法人是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遗撼的是,当这些法人的法定必备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亦或丧失其中某一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