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及货物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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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9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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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默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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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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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货物应交予谁 (一)基本原则航运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这个原则是基于提单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这个功能之上的。因此,遵守这个原则就为国际贸易中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了保证,否则基于此原则之上的信用制度将会动摇甚至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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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运提单 货物交付 物权凭证 保证赔偿协议 中国 《海商法》 违约责任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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