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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过失注意义务
引用本文:刘期湘,方国强.论监督过失注意义务[J].求索,2013(7):180-183.
作者姓名:刘期湘  方国强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开福区检察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FX037);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YBA081); 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创新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防止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没有防止的心理态度。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应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监督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在违反监督义务理论上应采信结果无价值说。

关 键 词:监督过失  注意义务  注意能力  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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