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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完善
引用本文:陈颖.试论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完善[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5):83-89.
作者姓名:陈颖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注意义务是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管理人对公司所负的积极善管义务。它是董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董事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作出了规定。而我国的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对注意义务只字未提 ,导致公司董事的权力和义务、责任严重失衡。所以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 ,设专节对这一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包括责任的限制、免除和实现 ,经营判断规则的确立 ,股东代表诉讼的引入等 ,以规范董事的行为 ,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关 键 词:公司法  董事  注意义务  立法完善
文章编号:1008-6048(2002)05-0083-07
修稿时间:2001年11月20

A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the Chinese Director Compulsoriness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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