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应该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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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辉,朱克愚.沉默权应该缓行[J].中国检察官,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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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辉 朱克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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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彭辉),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朱克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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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沉默权是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中被告人的最低限度保障之一,它代表着诉讼文明与诉讼公正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那么,沉默权又该如何融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呢?笔者认为,沉默权应该缓行。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制度的宗旨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沉默权制度侧重的是保护罪犯的人权,是对有罪者的保护,而不利于保障广大公众的权利。因为犯罪嫌疑人要么无罪要么有罪,如果其无罪,如实供述后只会更快地查清案情,惩罚罪犯,根本不会侵犯无罪之人的人权;如果其有罪,本来就应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不存在侵犯其人权的问题。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将导致放纵罪犯的恶果,反过来却侵犯民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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