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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点
引用本文:刘玉明.试谈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点[J].河北法学,1988(1).
作者姓名:刘玉明
摘    要:公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普遍的参加者。任何公民参加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法律依据的。作为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历来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抽象,缺乏实际意义,设有太多的理论和实际价值。从各国民法对于该部分的规定来看,除瑞士等少数几国外,也都是十分简单的。实际上,现代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设立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法的本质属性。鉴于我国现行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比较简单,我觉得有必要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系统的研究。限于篇幅,这里仅就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及特点,阐述一些个人看法。 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存在为公民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依法被赋予这种资格,公民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因此,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在民事理论中,这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被称为法律上的人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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