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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权”贵在“决”
引用本文:咏芝.“决定权”贵在“决”[J].人大研究,1995(12).
作者姓名:咏芝
摘    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形象的真实体现。然而,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尤其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权的行使还缺乏主动性和真正的“多谋善断”。与这些地方形成鲜明对比,本期刊出的湖北省松滋县人大常委会运用决定权规范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一文,体现了该县人大常委会高屋建瓴,把握全县经济发展命脉的善断能力。他们的实践再一次说明,决定权贵在“决”,在于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去行动,争取主动性,树立权威。 “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现阶段的地方人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明确“权限和范围”是决定权行使的前提,“按照法定程序”是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要求,“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这里就体现出一个具有主动性的“决”,“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是“决”后效应的保障。由此,从整个“决定权”的内涵来看,关键是如何把握“决”,科学地运用“决”,而不是被动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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