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周心捷.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问题[J].中国刑事警察,2001(4). |
| |
作者姓名: | 周心捷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7了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共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严重地危害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党和政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