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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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