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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保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三一公司诉泰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登记案评析
引用本文:赵亚亚.合同约定保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三一公司诉泰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登记案评析[J].法制与经济,2010(12):12-12,15.
作者姓名:赵亚亚
作者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300
摘    要:基本案情2008年,原告三一公司以被告泰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登记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关 键 词:交通巡逻警察  行政登记  泰州市  所有权  合同约定  公司  第三人  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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