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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撤销”行政处罚的行为研究——以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为视角
引用本文:贾晋杰,李旻.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撤销”行政处罚的行为研究——以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10).
作者姓名:贾晋杰  李旻
作者单位:1.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2. 武汉市气象局
摘    要: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而擅自施工,不仅对人身、财产的安全构成隐患,也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防雷行政执法者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考虑到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此行政处罚的行为值得讨论和反思.本文针对此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防雷执法者的“撤销”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评价,指出该行为损害的法益,列举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分析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  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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