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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之必要限制——以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造为视角
引用本文:欧文.论遗嘱自由之必要限制——以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造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4).
作者姓名:欧文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遗嘱自由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我们在坚持继承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应注重对遗嘱自由的社会限制.个人自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我们应将个体自由视作对社会的承诺,力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遗嘱自由与道德人伦的和谐,财富平衡与生存关怀的契合,以这遗产处理的公正与有序,在增加个人福祉的同时也增进社会福祉.在继承伦理与财富观念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增设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必要的限制,是顺应观念变迁、社会发展、道义人伦和继承需求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遗嘱自由  必要限制  特留份制度  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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