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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为证
引用本文:文新发,周翠华.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为证[J].当代广西,2005(1).
作者姓名:文新发  周翠华
摘    要:案情]王某与张某两人是朋友,2003年张某在购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两人并约定1年后归还本息。但是借款时间到期后,张某并未有归还欠款的意思,王某多次催张某还款,张某均借故不还,两个人为此产生矛盾。一气之下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但此时王某发现张某写下的欠条原件遗失了,只留下复印件能证明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向王某借款时无第三人在场,张某虽在法庭上承认了借款一事,但他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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