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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终止后盗用合同章经营牟利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姜涛.代理终止后盗用合同章经营牟利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5(12).
作者姓名:姜涛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讲师
摘    要:案情简介被告人甲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乙委托甲为代理人,乙将合同专用章交给甲使用,委托其销售商品厉,代理期限为1年。2004年1月9日,双方委托期满,乙公司要求收回合同专用章,甲公司就伪造了一个假的合同专用章交给乙公司。对此,乙公司毫不知情。之后,甲公司继续以乙公司名义出售商品房,所得房款全部据为己有。直到2004年4月份,乙公司在卖房时才发现甲公司的上述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假的,真章被其留用。至案发时,甲公司总共售出了5套商品房,获利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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