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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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美丽.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6(5):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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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美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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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呼和浩特铁路局党校,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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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交通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者,即赔偿义务主体,它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原则上即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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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 事故损害 交通事故责任者 损害赔偿案件 机动车驾驶人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
文章编号: | 1006-8279(2006)05-008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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