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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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家永.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罪[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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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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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司法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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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9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O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类推,是对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罪名,怎样掌握其构成特征,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作探讨。一、应当确立为新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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