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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法律民主的不同形态
引用本文:刘洲兰.论中西法律民主的不同形态[J].前沿,2012(20):53-55.
作者姓名:刘洲兰
作者单位:胡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家电下乡中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0C1019)成果; 湖南文理学院优秀青年项目“居者有其屋:我国公民基本住房权法律保护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0007)成果
摘    要:美国一直以来以民主说教者身份自居,以双重民主标准不断的评论他国的民主、人权发展状况.这引起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等领域的学者们对中西民主形态的关注.虽然民主最早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但却是人类的共同追求.由于各国风土人情各异,民主的发展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本土化形态.在法治为上的现代社会里,法律中民主的发展形态备受人们瞩目.通过挖掘中西法律民主之魂,展现民主在中西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争芳斗艳的不同画卷.世界法律民主的推进过程,同样也是各国结合国情进行扬长避短的过程.历此过程时,中西法律民主无优劣之分,只有完善与否之别.

关 键 词:法律民主  立法民主  执法民主  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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