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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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从周.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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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从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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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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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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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 公平原则 事实行为 管理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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