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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刘颖.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6):78-92.
作者姓名:刘颖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号11&ZD081)第七子课题“中华法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等同。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融入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过《民法通则》第6条介入民事活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关 键 词: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条  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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