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学理探讨及立法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周林.我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学理探讨及立法修改建议[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作者姓名:周林
作者单位: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律师具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是世界各国对律师的普遍要求。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也有规定,但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规则①。对其学理的探讨与立法的研究均流于表象而有待于深入。 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此条反映出我国的律师的职业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作为个人秘密的隐私三种。 此种划分是否穷尽了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换话说,是否律师只需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三种秘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