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大额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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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成华.拆借大额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J].中国检察官,2009(8):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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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成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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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13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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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03年刘某成立了长春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为某空调机厂运送配件为主要业务.因为公司缺少经营资金,刘某在2004年11月份以合作加盟的方式与赵某签订协议,以赵某出资100余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作为合作条件.2004年至2006年,刘某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先后向赵某、朱某、王某等九人筹措借款共320余万元,其中有43万元明确约定没有利息,至案发时止,其所借款项未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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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营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 行为 拆借 合作条件 签订协议 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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