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讯问方式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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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清泉.浅议对讯问方式改变[J].内蒙古检察,2004(4):35-3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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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清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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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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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证据,也是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机关也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取得,在移送审查的案件当中,绝大多数都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详细证据材料(也有犯罪嫌疑人不供诉的情况),这里只探讨犯罪嫌疑人供诉的情况。目前,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中有一个环节,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让其供述犯罪经过,然后予以全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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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供述 讯问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证据材料 公诉部门 改变 类证 办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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