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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讯问方式改变
引用本文:马清泉.浅议对讯问方式改变[J].内蒙古检察,2004(4):35-35,25.
作者姓名:马清泉
作者单位: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证据,也是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机关也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取得,在移送审查的案件当中,绝大多数都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详细证据材料(也有犯罪嫌疑人不供诉的情况),这里只探讨犯罪嫌疑人供诉的情况。目前,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中有一个环节,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让其供述犯罪经过,然后予以全部记录,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供述  讯问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证据材料  公诉部门  改变  类证  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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