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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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莹.论《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J].法制博览,2015(6):224-2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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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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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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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是实体法体制变革发展过程中较为关键的部分,我国于2007年对其进行调整,将其调整至"担保物权"的内容之下,独设一章,"留置权"制度的重要位置可见一斑。从国内外有关《物权法》性质的讨论文献中可知,赋予"留置权"特殊的"物的担保"特性是不被认可的。《物权法》将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法律条文在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不敢苟同。从法律体制的演进过程来看,若想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则需要采取剔除"留置权"的担保物权特性。本文就《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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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留置权制度 解释适用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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