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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关 键 词:商标侵权纠纷案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注册商标专用权  灌南县  公司  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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