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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分析
摘    要:在法定犯即将到来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应适时地调整为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当前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调控范围过于狭窄,应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存在法定刑过于宽泛、非监禁刑与资格刑的阙失等诸多问题;在当前不能完全取消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的情势下,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适用主体限定于"产品的生产者"较为妥当,以彰显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法定刑  非监禁刑  资格刑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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