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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 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
引用本文: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 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J].法律适用,2007(11).
作者姓名:范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项目合同号:05JZDH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并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规定颁布以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有益探索。本期策划立足于法院的实践活动,由来自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阐明了他们的所思所做,并由学者进行了概括性的理论分析。如何建立起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诉讼调解与各种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种调解的作用,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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