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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摘    要:<正>津公积金委2009]12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 键 词:限价商品  经济适用住房  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贷款  首付款  房产买卖  借款人  货币补偿  日至  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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