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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犯罪未遂
引用本文:群言.应当认定犯罪未遂[J].法学杂志,1984(6).
作者姓名:群言
摘    要:《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了彦冰同志《是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一文,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定犯罪自动中止不妥,我没有异意。但对其主张认定为把罪预备的意见,则不敢苟同。我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处于犯罪未遂阶段,理由是: 一、行为人已为盗抢犯罪创造了必要条件,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已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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