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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上的“人”与人权保障——基于八二宪法的文本分析
引用本文:曲相霏.我国宪法上的“人”与人权保障——基于八二宪法的文本分析[J].人权,2013(4):50-53.
作者姓名:曲相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    要:一、我国宪法上的"人"的特征分析1949年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之后的四部中国宪法,可以看到宪法上的"人"①有两次转型。1949年《共同纲领》对"人"有两种表达,一是"人民",一是"国民"。《共同纲领》特别有意思,它把所有的权利都给了人民,把义务都给了国民。当它规定权利时就说人民有什么权利,当它规定义务时就说国民有什么样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1954年宪法开始使用公民这个概念,权利和义务在公民身上得到统一。从以人民的身份享有权利到以公民的身份享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上的人的第一次转型。第二次转型就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这个条款被称为人权条款。在人权条款入宪之前,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只有一个例外,即总纲第32条规定

关 键 词:八二宪法  人权条款  人权保障  公民  尊重和保障人权  自然人  公共性  宪法基本权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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