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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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竹梅.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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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竹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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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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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临时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早采用的方式,至今仍以其灵活、快捷、经济的优点而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国际上很多商事争议仍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我国1994年《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并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随着我国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法》的弊端也逐一显现,其中对于是否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拟从我国商事仲裁的现状入手,就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加以分析,认为我国应借鉴各国国内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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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必要性 可行性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6)03-0089-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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