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申诉不应加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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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广斌,孙梅.被不起诉人申诉不应加重处理[J].中国检察官,2001(3):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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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广斌 孙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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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周广斌),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孙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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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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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申诉 申诉不加重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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