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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申诉不应加重处理
引用本文:周广斌,孙梅.被不起诉人申诉不应加重处理[J].中国检察官,2001(3):52-52.
作者姓名:周广斌  孙梅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周广斌),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孙梅)
摘    要: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申诉  申诉不加重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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