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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以《物权法》第136条的适用为中心
引用本文:赵秀梅.土地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以《物权法》第136条的适用为中心[J].法律适用,2012(3):43-47.
作者姓名:赵秀梅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摘    要: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基本上是在平面上利用土地,如建筑房屋,虽然也需要利用土地地上以及地下的一定空间,但此时对土地空间利用的程度很低,土地空间基本上被看成是土地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能力在不断地提高,对土地空间利用的程度也不断地扩大,如修建高架铁路、地下铁路、立体停车场、空...

关 键 词:土地空间  空间权  《物权法》  空间利用  协调  冲突  权利  地下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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