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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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一凡.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J].法治研究,2006(11):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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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一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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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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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节(一百七十四条至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2003年3月14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相比,两者同属于在刑事诉讼中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尤其是后者,在实践中更被直接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此,作者为了使两者不至于混淆,试图从两者的不同本质上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主要表现在程序的启动、利益的倾向、法律的后果等方面)与读者进行探讨,以求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并尽量使得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能更有效地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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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程序简化审 《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制度 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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