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 |
| |
引用本文: | 周治华,曹达怡.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J].人民司法,2012(2):7-10. |
| |
作者姓名: | 周治华 曹达怡 |
| |
作者单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
关 键 词: | 被告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变态心理 故意伤害罪 精神病鉴定 严重后果 女学生 审查判断 定罪量刑 刑事责任能力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