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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02条
引用本文:张驰.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02条[J].法学,2010(4).
作者姓名:张驰
摘    要: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担保物权的功能、地位和性质等因素,原则上应否定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但在主债权因时效届满致抵押权长期不行使等情形下,依然允许抵押权存在则有悖诚信,故抵押权应受法定存续期间的制约以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法定期间制约模式的选择则应以不影响或少影响原有体系为原则,以能付诸于实际运作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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