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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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阮齐林.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J].法学研究,1996(1):6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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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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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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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所谓犯罪构成事实,指刑法分则以罪状形式所表述的客观事实;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指行为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其标志或认识途径是不被法律秩序所允许。也即社会、法律意义上的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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