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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国对质权制度的思考
作者单位:;1.北京外国语大学
摘    要: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背景之下,由法官启动、以查明事实为核心的对质制度显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相关规定不完善、证言笔录的滥用、相关主体在对质活动中参与度低、相关救济机制不足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更完善的对质权制度的确立。从比较法上看,欧洲人权法院设置了一个独立的对质权审查模式,美国是采取宪法加条款传闻排除规则的审查模式。相较而言,欧洲人权法院的审查模式更具普适性。它所体现出的“限制与补偿”的理念,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因此,在未来构建对质权制度的道路上,我国有必要肯定对质权的独立价值、建立起侵犯对质权的救济途径。在配套程序上,参照“唯一或决定性规则”以规制证言笔录、督促法官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配套措施。

关 键 词:对质权  平衡因素  唯一或决定性规则  证人出庭

Reflections on Establishment of Confrontation Right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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