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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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德亮.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J].人民检察,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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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德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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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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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上的时效分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时效制度的目的都是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刑罚的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行刑时效制度的作用还更明显些,行刑权若不受时效限制,则不仅司法效率低下,而且刑罚的公正性也将面临被摧毁的险境。我国刑法未规定行刑时效。传统观点认为:规定行刑时效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新中国建立以来审判机关判处刑罚而未予执行的现象未曾发生;相反,刑法上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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